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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网络表演行业门槛重点解读网络表演

来源:营销 时间:20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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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要求、人员配备、内部培训等角度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将对直播行业、直播平台及直播公会产生重要影响。文本拟结合实务经验做相关条款重点解读。

1

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一)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于年出台,年经第三次修订,旨在调整营业性演出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言下之意,演出经纪机构提供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时并无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环境成为当下社会主流需求。依照《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或者提供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均需要先行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此扩大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简言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该规定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以往涉及到经纪约效力争议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旨在规制营业性演出行为,经纪机构并不仅实施营业性演出行为,还提供经纪服务,故而经纪约的效力认定并不能直接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即在经纪机构是否必须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办法》有效回应了该问题。其次,虽然在过往经纪约效力争议诉讼案件中,司法主流观点认为相关资质许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即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经纪约效力。但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不排除未来在机构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经纪约效力从严认定的趋势。

2

加大对未成年保护,明确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解读/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次修订及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自然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与近期海淀检察院发文建议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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